虚拟货币挖矿,曾作为区块链技术的热门应用,吸引了大量参与者投身其中,试图分享数字经济红利,由于其高能耗、政策风险以及潜在的金融、安全隐患,全球各国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态度迥异,我国更是明确对其采取了严格的监管和限制措施,在此背景下,一系列涉及虚拟货币挖矿的纠纷案件诉诸法院,这些判决案例不仅为相关从业者提供了重要的行为指引,也逐步勾勒出我国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边界和裁判规则。
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定性:从“产业”到“非法或被禁止活动”的转变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将虚拟货币挖矿视为一种普通的商事活动或互联网技术应用,相关合同纠纷也可能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在涉及挖矿设备买卖、场地租赁、合伙挖矿等合同纠纷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合同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明确,司法实践的态度也发生了显著转变,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对国家能源安全、产业结构优化和“双碳”目标实现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并列其为“被淘汰的落后产能”,要求“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通知》同时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这一政策性文件的出台,为司法机关处理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方向,此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对挖矿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典型判决案例类型及裁判观点
通过对已公开的虚拟货币挖矿相关判决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主要涉及以下几类案件,其裁判观点也呈现出一定的共性:
涉及挖矿合同纠纷的案件:合同效力多被否定
这是虚拟货币挖矿相关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类型,甲乙双方签订合伙挖矿协议,一方提供设备场地,另一方提供技术支持,约定收益分成;或者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挖矿,支付服务费等。
- 案例简述:在某合伙挖矿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签订《合伙挖矿协议》,约定共同投资购买挖矿设备进行比特币挖矿,后因收益分配及设备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 裁判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虚拟货币挖矿也不属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双方签订的《合伙挖矿协议》因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即《通知》精神及相关产业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通常会判决返还已投入的款项或设备,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涉及挖矿设备买卖、租赁纠纷的案件:基础法律关系受挖矿目的影响
此类案件看似普通的买卖或租赁合同纠纷,但因合同标的物(如矿机)最终用于虚拟货币挖矿,其合同效力及履行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 案例简述:某矿机销售公司将一批挖矿设备出售给甲公司,用于以太坊挖矿,后甲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余款,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 裁判观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首先审查买卖合同本身是否合法,如果设备买卖合同本身内容合法,仅是买受人将设备用于挖矿这一非法目的,通常不会直接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法院会依据《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审查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是否构成违约等,但如果卖方在明知买受人用于非法挖矿的情况下仍提供设备,且该行为本身也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定,则可能面临合同无效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实践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仍以合同本身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但挖矿的非法目的可能会作为考量当事人过错、损失分担的因素之一。
涉及挖矿用电、场地租赁等合同纠纷的案件:因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
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和场地,由此产生的电费、场地租赁费纠纷也时有发生。
